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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1-12-31 | 187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程序。《公告》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2021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公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精神,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四、关于衔接“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体现了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为保持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公告》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